絮语 发表于 2009-4-7 18:06:36

一个建议,请版主立即处理

:《新安晚报》新闻全文

            你在网上攻击我,我到法院起诉你
枞阳县李某兄弟状告枞阳某网与安徽某公司BBS名誉侵权

      本报讯因不满枞阳某某网一网民的“攻击”,枞阳县李某兄弟一纸诉状将枞阳某某网及安徽某公司告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4月3日,记者从枞阳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将于4月7日开庭审理此案。
       坐落在枞阳县综合工业园黄华村境内的安徽某公司是该县一家招商引资企业。2008年2月6日,有一署名“御赐马甲”的网民在枞阳某某网“社情民意”版块发表了一篇题为《打击黑恶势力,改善投资环境》的主题帖子,反映生强钢构公司在建设中遇到的一系列困难。
       在此主题帖和跟帖中,不少网友称原告是“强行包揽”工程、“地方黑恶势力暴行”、“李是村干,地头蛇,打蛇是有风险的”、“秃子打伞,无法无天了”、“小小的村支书却成了黑社会老大了”等等。从内容上还可以反映,发表主题帖的作者和部分跟帖人代表了安徽某公司的利益。
      李某兄弟认为,网民利用BBS论坛发表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言论,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已构成侵害名誉权。于是向枞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删除相关侵权网页和主题,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枞阳某某网作为民间网站,其网络舆论为当地政府和公共决策者开辟了一条极好的直接倾听“民意”的通道。却仅仅一个帖子,被他人推上被告席,枞阳某某网创办者很感委屈和不解。该网总版主扬子江畔认为,枞阳某某网作为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履行了管理义务,行为合法、也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枞阳某某网BBS是信息传播的平台。任何网民都可在此主张自己的观点,发布各种言论。从现行法律来看,网民在BBS平台上发表的观点和主张,不代表网站的观点和主张,且枞阳某某网首页显著位置也明示网民应对自己在枞阳某某网上的言论负责。因此,即使《打》帖构成侵权,承担法律责任的应该是发帖者“御赐马甲”而不是枞阳某某网。扬子江畔认为,“攻击”帖2月6日发到网上后,网站相关版主当晚及时对帖子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该网总版主还积极引导原告在网上注册、回帖,对事实进行澄清。同时,也遵照原告的要求,为保留证据而没有删除此帖。《打》帖在第二天原告公证后,该网即予以了删除。”
                                    (本报记者蒋六乔)




有鉴于此,建议对于“枞阳有个现代女陈世美”(http://www.zy234.com/post.php?fid-6.html)立即作出相应的处理!!!

青天剑 发表于 2009-4-7 18:24:12

您好,<枞阳有个现代女陈世美>所发内容系网友个人所为,不代表本站观点,另外此帖中并为说明那女老师是谁,我们不便判别原帖作者所发内容是否属实,所以也就不便贸然去删除其帖了。感谢您的建议与理解。

吃亏是福 发表于 2009-4-7 19:46:45

“枞阳有个现代女陈世美”,此帖写得也够具体了,建议删除。

黄哥 发表于 2009-4-7 21:12:39

我就看不出,<枞阳有个现代女陈世美>写的是谁!

黄哥 发表于 2009-4-7 21:15:52

你在网上攻击我,我到法院起诉你
要是我,我也要去告他!为什么在别人乱写时网站不屏蔽呢!

方恒 发表于 2009-4-7 21:39:25

只要不太过份,也可以不处理。

关注 发表于 2009-4-7 22:11:07

能看出楼主是一番好意,不过楼主是否考虑到:如果一个网站这个帖子也不能发,那个帖子也不能留,那这个网站还有存在的价值吗??

黄哥 发表于 2009-4-7 22:23:13

引用第6楼关注于2009-04-07 22:11发表的:
能看出楼主是一番好意,不过楼主是否考虑到:如果一个网站这个帖子也不能发,那个帖子也不能留,那这个网站还有存在的价值吗??

黄哥 发表于 2009-4-7 22:23:30

回 6楼(关注) 的帖子

笑着面对人生 发表于 2009-4-8 07:51:18

引用第6楼关注于2009-04-07 22:11发表的:
能看出楼主是一番好意,不过楼主是否考虑到:如果一个网站这个帖子也不能发,那个帖子也不能留,那这个网站还有存在的价值吗??


讚成此一說

Lenovo 发表于 2009-4-8 08:27:10

我建议保留此贴,我发现楼主对此类帖子特别敏感,...

笑着面对人生 发表于 2009-4-8 08:29:46

回 10楼(迎着风) 的帖子

這個與那個是否同一個人呢

Lenovo 发表于 2009-4-8 08:38:39

Re:回 10楼(迎着风) 的帖子

引用第11楼笑著面對人生于2009-04-08 08:29发表的 回 10楼(迎着风) 的帖子 :
這個與那個是否同一個人呢
不是,但是楼主每次见到男女感情方面的帖子,都另外发个建议帖子,请求删除,不知何因,不知是不是感情受到什么刺激了。

三叶草 发表于 2009-4-8 09:28:20

引用第6楼关注于2009-04-07 22:11发表的:
能看出楼主是一番好意,不过楼主是否考虑到:如果一个网站这个帖子也不能发,那个帖子也不能留,那这个网站还有存在的价值吗??
说的有道理,如果网站上全是一边倒的歌功颂德,那就没有意思了哦。

踏雪寻梅 发表于 2009-4-8 09:30:11

BBS就是应该要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前提下打开天窗说亮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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