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仔 发表于 2015-5-30 10:20:58

死者生前未表达捐献意愿 近亲可捐其遗体




扬子晚报网5月29日讯(记者王赟)今天下午,南京政府法制网对《南京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规定,死者生前未表达捐献意愿的,近亲可捐其遗体。
  草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捐献遗体的,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市或者户籍地、居住地所在区登记机构办理遗体捐献登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自然人身故后,其近亲属可以凭本人以及死者身份证件、死亡证明向市或者户籍地、居住地所在区登记机构办理遗体捐献登记。”
  在执行人的选定方面,捐献人应当在办理遗体捐献登记前选定捐献执行人。捐献执行人可以是其近亲属,也可以是其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社区居民(村)委员会,养老机构或者其他由捐献人指定的相关单位、个人。生前未表示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捐献意愿的,捐献执行人由其近亲属共同指定。
  遗体和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如果捐献人要变更撤销办理器官捐献登记,市红十字会应当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草案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遗体和器官,禁止将捐献的遗体和器官用于医学、体育的科研、教学和临床移植以外的其他活动。如果违反规定,买卖捐献的遗体的,将处交易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 死者生前未表达捐献意愿 近亲可捐其遗体

空中飞龙 发表于 2015-5-30 14: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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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鱼 发表于 2015-5-30 15: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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