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人忧添 发表于 2008-12-15 20:58:10

施工时受伤 枞阳三农民工获赔70余万元

  枞阳县偶山镇的农民工金某、胡某、唐某在施工时受伤,他们吃不准该找谁去赔偿,索性将用工单位和叫自己做工的人一起告上法庭。12月5日,枞阳县法院作出判决: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下半年,被告芜湖海螺建安公司(以下称海螺建司)承包了安徽枞阳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万吨窑体检修工程后,找到被告唐某某商定,由唐某某招募农民工从事劳务,海螺建司安排工作任务、统计用工人数,唐某某作为工头负责与海螺建司结算并发放农民工工资。2007年12月1日,因施工作业面突然坍塌,三原告从高处坠落摔成重伤,分别落下不同程度的残疾。医疗结束后,唐某某认为应当由海螺建司负责赔偿,而海螺建司称唐某某才是三原告的雇主,自己与三原告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近日,枞阳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认为,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支付相应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三原告虽由唐某某喊到海螺建司施工工地从事劳务,但具体工作均听从海螺建司安排,施工工地也由海螺建司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工资亦由海螺建司按用工人数和工时支付给唐某某。形式上原告工资是从唐某某处领取,但实际上还是由海螺建司支付。因此,海螺建司是三原告的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海螺建司赔偿三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70余万元。

胡畴雨 发表于 2008-12-15 21:51:09

想说...还是免了吧!

滨江松 发表于 2008-12-16 03:13:57

真正地运用法律还是能说清楚一些事的!

夏一梧桐 发表于 2008-12-16 18:23:04

承包人承担事故所有费用.------这几天,天天在写施工合同.

曼联 发表于 2008-12-30 22:29:12

获赔70余万元,应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施工时受伤 枞阳三农民工获赔7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