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人忧添 发表于 2008-12-4 21:34:35

东莞中院对枞阳等地数名罪犯执行死刑

    为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12月3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数名犯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的死刑罪犯执行死刑。

    一审宣判后,罪犯陈志强、李喆、杨光祥、石毅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08年12月3日将罪犯陈志强、李喆、杨光祥、石毅等人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抢劫残杀卖淫女      

    2000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陈志强(男,54岁,安徽省铜陵县城人),先后在安徽省铜陵市、东莞市莞城区等地嫖娼,又把卖淫女掐颈、割颈杀死,后盗走被害人身上财物,共作案6起,致5人死亡,一人轻伤。

    2005年10月3日,陈志强电话约出被害人宋某莲(女,殁年37岁,湖北省蕲春县人),把宋带往其在莞城区戴屋庄新1巷某出租屋。二人发生性关系后,陈志强用双手扼住宋的颈部,宋反抗并用手抓伤陈脸部、肩部,陈继续扼宋的颈部,致宋失去反抗后,再从出租屋拿来一把水果刀刺中宋的胸部,并盗走现金人民币1500元、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50元)后逃离现场。      

    绑架小孩并撕票      

    今年30岁的李喆是安徽省枞阳县人,来莞后一直无业,与现任女友翟桂华、前女友陈双利同居于东城温塘一出租屋内。

    2006年5月,翟桂华向李喆提及她的朋友陈某英很有钱,建议绑架陈的10岁儿子勒索钱财。

    同年5月18日,翟桂华和陈双利以找工作为名,混入东城一皮革制品公司盗得两张身份证。19日上午,翟桂华和陈双利用盗来的身份证开了一个账户,李喆则在东城一无牌旅馆租下了房间,侍机作案。当日下午3时许,翟桂华到被害人陈某林的学校接陈放学,李喆和陈双利则留在房间内编辑勒索陈某英的短信。翟桂华接到小孩后,将陈骗到房间内。小孩被绑后大声哭喊,李遂将其拉至洗手间内,掐住小孩颈部致其当场死亡。摸到小孩没有气息,李喆、翟桂华用封口胶将尸体缠绕成球状装入编织袋内,并塞入行李箱中。接着,陈双利、翟桂华合力将行李箱搬下楼,用摩托车将尸体抛弃到荒野。      

    抢劫得手后肢解受害者      

    被告人杨光祥(男,34岁,贵州省瓮安县人)与被告人石毅(女,28岁,贵州省瓮安县人)同居,2003年8月生育一名男孩。2004年5月底,二人手头紧便密谋抢劫。石毅买来迷药并物色作案对象,二人分别于2004年6月、9月、12月用诱骗或迷昏的方法,在东莞市横沥镇抢劫杀害被害人陈某群(女,重庆市石柱县人,殁年23岁)、马某(女,湖北省巴东县人,殁年20岁)、陈某华(女,四川省三台县人,殁年25岁),并将上述三名被害人肢解,后将尸块抛掉。

    2004年6月19日,石毅在深圳市松岗镇被害人陈某群的出租屋内发现一张写有人民币3万多元的存款回执,便打电话给杨光祥,密谋抢劫陈某群。次日,杨光祥租下东莞市横沥镇金龙路某出租屋以备作案。6月21日下午,石毅骗陈某群到东莞玩并带到出租屋。杨、石二人让陈喝下放有迷药的饮料将陈迷昏,后杨光祥抢去陈的星王手机一部及出租屋钥匙一串,接着用绳子、胶布将陈捆绑、封嘴。石毅即携带陈的钥匙窜到其在深圳的家里,在陈的家内搜到银行卡2张。杨光祥威逼陈某群说出银行卡密码。6月22日5时许,杨光祥用绳子将陈某群勒死,石毅买来胶袋、菜刀、手套、密码箱等工具,由杨光祥在卫生间将陈肢解,接着二人将尸块装进胶袋,再装入两个密码箱,抛到横沥镇甲坑村上车岗桥底。此后,石毅将陈某群的存款4万元提走,所得赃款赃物共同挥霍。

王中 发表于 2008-12-4 21:56:47

罪有应得!活该呀!

吴小进 发表于 2008-12-4 22:13:16

引用第1楼王中于2008-12-04 21:56发表的:
罪有应得!活该呀!

就是,该杀。丢尽枞阳人的脸。

海阔天空 发表于 2008-12-5 07:51:20

引用第2楼吴小进于2008-12-04 22:13发表的:


就是,该杀。丢尽枞阳人的脸。

誹溡緔ヅ珠姐 发表于 2008-12-5 08:29:01

腐败人心哇,,,,唉。。。。。。。。。。

誹溡緔ヅ珠姐 发表于 2008-12-5 08:29:29

不对,应该是人心腐败。。

踏雪寻梅 发表于 2008-12-5 09:01:29

罪大恶极,杀无赧!

阳光 发表于 2008-12-5 10:35:27

引用第6楼踏雪寻梅于2008-12-05 09:01发表的:
罪大恶极,杀无赧!
杀无赧!

幸福 发表于 2008-12-5 10:38:52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方恒 发表于 2008-12-5 11:01:51

引用第6楼踏雪寻梅于2008-12-05 09:01发表的:
罪大恶极,杀无赧!

申楼装饰 发表于 2008-12-5 18:46:41

应有的惩罚。。。。。。。。。。。

qilinhome 发表于 2008-12-5 19:50:10

应该抓到后立马就杀,不知为什么让那些人活到现在才杀

长江边上 发表于 2008-12-7 18:51:54

引用第2楼吴小进于2008-12-04 22:13发表的:


就是,该杀。丢尽枞阳人的脸。

风飘飘 发表于 2008-12-10 18:54:33

引用第10楼申楼装饰于2008-12-05 18:46发表的:
应有的惩罚。。。。。。。。。。。

玄武石 发表于 2008-12-27 21:35:03

要搞一次严打才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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