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学生溺水身亡 权益人理应赔偿
近年来,溺水事故是学生意外伤害死亡的头号元凶。尤其是夏日来临,学生溺水身亡事件更是频发,在悲伤之余,则更多的是法律纠纷,家长、学校、政府、社会究竟谁是谁非,赔偿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一件案例,请法律界给予具体探讨一下吧。2013年6月14日,全省中考放假,池州市城区某某实验中学初中二年级13岁的学生张某某,被比他长一岁的同校同学,相约到某某工业园区“人工塘”内洗澡,二人沉入数米深的水塘,当即溺水身亡。次日,经公安机关打捞尸体时,两学生仍身陷淤泥之中。该“人工塘”原是一条山涧,临山末端是个浅水滩,由池州市某某区政府开发工业园区,用挖土机将山丘平整,新新的黄泥土填入山涧下游,形成了一个数亩面积的水塘。开发建设之中的该工业园区尚未竣工,但在事故发生前暂时停工了,“人工塘”四周没有埋设防护网等安全设施,也没有警示标志。
张某某是枞阳县汤沟镇明星村人,家住池州市江口乡的外婆前些年身患重病,父母为照顾外婆,一家四口就到外婆家居住。后来在池州市城区买了房子,母亲、姐姐和自己的户口也迁到江口某村,系农业家庭户户籍。2011年新学期,张某某考入坐落在池州市城区的某某实验中学,一直在该校读书,成绩特别优秀。
两学生家长为孩子的死亡赔偿事宜,与“人工塘”的权益单位某某政府进行了长达8天的交涉,双方为事故责任和死亡赔偿金身份定性争执不下。
某某政府认为:两学生作为初中生,能够对水塘内存在的潜在危险具有认知能力。两学生自行下河洗澡而溺水身亡,应由其本人及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地是本级政府的工业园区,且在开发之中,水塘四周未设防护及警示标志,存在过错。两学生均系农村户籍,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村民标准计算。本级政府从人道主义考虑,补助每名学生的父母15万元。
两学生家长认为:事故发生地的山涧本没有深水塘,是某某政府因开发利用而形成的“人工塘”,且没有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死者虽是初中生,但年龄小,同时对“人工塘”的深浅和新填入的泥土表层深度不清楚,因此某某政府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虽是农村户籍,但他们居住在城区、在坐落城区的中学就读均超过一年半以上,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依据法律规定、池州市的相关数据和当地实际情况,要求某某政府赔偿每名学生的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2万元。
经过数日多轮协商,最终达成了由某某政府赔付每名学生的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0.5万元。(刘毛腊) 不该走的已经走了,剩下的就没有多大的意义了。 这样子的啊 ,以后啊 不要出去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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