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法院成功处理首例刑事和解案件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在第5编第2章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4月23日,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就在保险赔偿之外,由被告人补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事,向枞阳县法院申请刑事和解。被告人唐某希望通过向被害人胡某及其亲属真诚道歉,真心悔过,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和解由法院主持,协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拟定。当日双方当事人即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唐某一次性补偿被害人胡某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7万元,并积极协助被害方处理保险理赔事项。被害人胡某及其亲属向法院提交一份谅解书,对被告人唐某予以谅解,并希望法院能从宽处理唐某。
据了解,此次刑事和解,是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枞阳县法院首次适用。枞阳县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对唐某予以从宽处罚,并宣告了缓刑。承办法官表示,刑事和解程序不仅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在刑事案件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更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周根义、汪艳) 又是一个乱的根源。 减少司法成本,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新事物应该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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