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财政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我县使用的财政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类: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是指为适应某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特殊需要而设置的具有特定式样的专用性票据。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具体种类及其适用范围,由省财政厅制定。各种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必须专票专用,严禁串用混开。
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按票面金额分为“政府非税收入定额收据”和“政府非税收入非定额收据”两种。
我县使用的定额收据主要有:《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定额1元)》、《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定额2元)》、《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定额5元)》、《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定额10元)》、《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定额20元)》、《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定额50元)》、《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定额100元)》。
非定额收据主要有:
(1)《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自收汇缴非定额)》,主要用于收取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等;
(2)《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用于计生部门收取社会抚养费;
(3)《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诉讼费预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诉讼费结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诉讼费退费)》,用于法院收取诉讼费及退费;
(4)《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公安交警系统收费)》,用于公安交警系统收费;
(5)《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专用收款收据》,用于水利部门收取水利工程水费;
(6)政府性基金票据,适用于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开具的收款凭证。主要包括《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缴款书》、《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凭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育林基金)》。
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为适应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管理需要而设置的通用性票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银行盖章后退缴款人作缴款凭证;第二联: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现金缴款的,由银行留存);第三联: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第四联:银行收款盖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五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六联:执收单位的存根。
二、结算类票据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收取各类暂收、代收款以及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时开具的凭证。如:押金、保证金、单位代收代缴的水电费等。以下情况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票据:
1、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票据;
2、行政事业性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的,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票据;
3、行政事业单位接受委托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使用委托单位购领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票据;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安徽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适用于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接受捐赠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捐赠票据的开具必须附有捐赠合同。原《安徽省接受捐赠统一收据》于2011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2、《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适用于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组织及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3、医疗票据,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主要有《安徽省医疗卫生单位门诊票据》、《安徽省医疗卫生单位住院票据》。
4、社会保险基金票据,适用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代收机构在收取各项基金时向缴款人开具的收款凭证。主要有《安徽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定额收款收据》、《安徽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专用收据》、《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据》。(县财政局) “规范票据”就是“稳顾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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