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事逛逛 发表于 2008-10-30 20:43:27

农田承包引发诉讼法庭公平裁判平息纷 事发枞阳

近日,枞阳县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涉及大宗农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于合议庭审时度势,认真衡量双方利益,公平合理裁判纠纷,赢得好评。
原告枞阳县项铺镇柳西村委会2007年3月18日将唐山圩和大畈圩939.307亩良田对外发包。被告吴代平缴纳5万元信用保证金后参加竞标,并以唐山圩每年418元/亩、大畈圩每年398元/亩的标准中标,获得三年承包经营权。合同订立后,被告随即进行耕种作业,并向原告交纳了第一年度部分承包金。当年收割结束后,被告考虑承包价偏高和生产资料上涨等因素,不愿继续承包,自行将人员、机械撤离。今年4月,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支付承包金。
法院办案人员反复做工作,原、被告达成先行解除承包合同的协议。原告立即将农田重新发包,之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2007年度承包金53512.39元,按合同约定标准赔偿2008年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议庭查明2008年度当地农田承包价在200元/亩-286元/亩之间,低于双方原约定标准。如按原约定标准确认损失,必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合议庭取同区域同类承包土地的现行承包最高价格与原告对外重新发包价格差价标准,即按36元/亩(286元/亩-250元/亩)确认原告2008年损失为33815.05元,判令被告赔偿,同时判决被告以缴纳的信用保证金5万元冲抵2007年度所欠承包金。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踏雪寻梅 发表于 2008-10-31 09:04:15

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早知如此,何必违约呢?

无名指上戒痕 发表于 2008-10-31 10:10:44

早知道是这样的结果就不需要上法庭拉 还要诉讼费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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