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利还是弊?
青岛700家企业12万余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08年10月02日07:09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10月1日电 (记者王汝堂)
青岛市700家企业、12万名职工最近开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青岛市劳动部门专门出台《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办法》,保障职工权益。
青岛市规定,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 为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除节假日外,综合计算工时按周期算超过正常工时的,企业需要付职工加班费。
据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主要适用于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青岛市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也必须保障劳动者在同一个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劳动者在工作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如果超过标准工作时间,视为加班,应安排职工补休,或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150%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同样要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这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能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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