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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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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8 15:4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社会保险费率

近年来,市人社局认真落实中央、省、市相关要求,全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通过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等举措,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动力,努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走出困境。

(一)养老保险

自2016年5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由20%降为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二)失业保险

自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体费率由3%降低至2%。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再降低0.5个百分点。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为1%;自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5%,个人费率0.5%不变。

概括起来讲,就是失业保险总体费率由3%降低至1%。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0.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我市2017年6月份开始下文执行,因此,企业2017年1-5月份多缴的失业保险费可予以抵冲,因此2017年6-10月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率为0,个人缴费率为0.5%)。

(三)工伤保险

自2015年10月起,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根据不同风险行业缴费基数分为八个档次,用人单位缴费水平下调25%。

(四)生育保险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自2015年10月起,我市将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0.8%调整到0.5%。

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

城镇各类所有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编制外聘用人员。

2.缴费基数及比例

参保企业以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9%;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其他四项社会保险对用人单位的缴费工资的核定办法于养老保险是规定是相同的,下面就不再重复。

3.参保个人享受基本养老金(退休)条件及审批

正常退休条件及程序是男年满60周岁、用人单位管理岗位上的和灵活就业人员女年满55周岁、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岗位女年满50周岁(且在用人单位缴纳五项保险满两年以上),缴费年限满15年。正常退休由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申报人社部门审批。

特殊工种退休条件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本人自参加工作以来,从事的特殊工种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且缴费年限满15年。

病退条件是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本人的病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15年。

4.基本养老金待遇

基本养老金根据参保对象参保及退休时间,分为“老人”、“中人”和“新人”,这三种对象其基本养老金的组成是不同的。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上述三种对象基本养老金构成分别是:

“老人”在1996年1月1日前已经退休,其退休待遇是按其退休时个人档案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养老金,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中人”是1996年1月1日前参保之后退休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调节金组成;“新人” 1996年1月1日后参保并退休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调节金分别如下: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以上待遇计发办法,体现了鼓励早参保、多缴费,参保时间越长、缴费越多,退休待遇就越高。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范围

辖区内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2.缴费工资:同养老保险。
3.缴纳比例

在职职工8.5%,其中单位6.5%、职工个人2%;另外还需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其中单位5元,个人10元)。

4.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年龄不同,45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3.3%划入,45岁以上按3.5%划入;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人实际养老金的4%划入。

住院报销医药费。按职工所住医院的级别,报销比例不同,分为三、二、一级医院,一万元以下报销比例分别为94%、91%、87%,一万元以上报销比例分别为97%、96%、95%。

慢性病门诊待遇。审核通过的慢性病参保患者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

5.就医报销规定

参保职工住院必须遵守“定点就医,持证就诊,逐级转诊”制度,报销时按起付线、封顶线、报销比例以及可报销的药品和诊疗目录执行。

(三)失业保险
1.参保范围

辖区内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缴费工资:同养老保险
3.缴费比例:1%,其中单位0.5%、职工个人0.5%。
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5.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013元每月。
6.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7.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手续及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60日内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四)工伤保险
1.参保范围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2.缴费费率

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的不同,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按缴费基数的的0.5%、0.8%、1%、1.2%、1.4%、1.7%、2%缴纳。

3.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认定工伤的条件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工伤等级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劳动者在被认定为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情况,分别享受不同的待遇。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有的待遇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工伤待遇费用的支付途径。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五)生育保险。
1.参保范围

辖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0.5%。

3.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目前我市的待遇标准:我市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目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是顺产2500元/人、剖宫产5000元/人,高位产钳3000元。男职工配偶生育,但女方未参保政策内生育的,按规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的50%给予一次性生育保险补贴。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就是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按照职工本人生育时缴费工资基数由经办机构全额计发。

正常分娩按90天计发。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30天。 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或患宫外孕的按30天计发。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或人工引产的按45天计发。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引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90天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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