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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企业用工服务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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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8 15:3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企业用工服务补贴

依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就业管理水平强化企业用工服务的意见》(铜政办〔2012〕101号)

(一)引进劳动力补贴

鼓励企业成批引进外地劳动力。企业事前向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进行方案报备后,成批引进同一地区初次来铜就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交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200元/人的一次性补贴;成批引进同一地区初次来铜就业人员超过50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25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成批引进蚌埠市五河县、怀远县、固镇县初次来铜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引进劳动力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生源补贴

鼓励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院校与企业建立校企合作关系,向企业输送生源。院校事前向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进行方案报备后,以定单式培训或定向培养等方式,向单个企业输送20名以上且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交社会保险的,给予院校2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生源输送补贴。

(三)中介机构引进就业人员补贴

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劳务协作基地、各乡镇就业与社会保障机构为我市企业引进初次来铜就业人员。上述相关机构事前向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进行方案报备后,单次为企业引进初次来铜就业人员20人以上,在铜就业三个月以上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2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四)劳动力输出地劳动就业服务部门职业介绍补贴

鼓励劳动力输出地劳动就业服务部门组织劳动力到我市企业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劳动就业服务部门事前向市公共就业服务局进行方案报备后,单次组织10名以上初次来铜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铜务工三个月以上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交社会保险的,给予输出地劳动就业服务部门2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依据:《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人社〔2015〕84号)、《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754号),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个人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标准及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奖励标准,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组织起来就业实体录用就业困难人员按此标准执行)。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培训补贴

依据:《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754号)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贫困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原则上个人先行付费,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

(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

企业对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组织岗位技能培训的,可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

(三)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申请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参加培训并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请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四)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开展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可根据培训学员实际到合作企业就业人数,申请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五)紧缺专业(工种)省内就业补助

对所学专业为我省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时与省内民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一定的标准给予毕业生一次性补助(不含免费学生)。

四、社会保险补贴

依据:《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754号)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新创业失败人员。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标准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三)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员工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50%的补贴(不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员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按照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五、就业见习补贴

依据:《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754号)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补助。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留用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奖励。

六、校园招聘会补贴

依据:《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754号)

对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报送签订三方就业协议毕业生信息的省内各高校,根据签约人数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高校补贴。

七、失业保险支持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

依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37号)

参保职工个人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000元;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紧缺急需技能职业(工种)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可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50%。

八、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

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

九、其它优惠政策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

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根据培训后到企业就业人数,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到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就业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紧缺专业(工种)毕业生,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补助。在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对介绍中级工以上的技术工人到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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